(五)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费项目按《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执行。
(六)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享受出资额、经营场所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参加“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创业,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七)科技人员创业,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科技人员创办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证后,按现行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外币。
(九)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实行创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逐渐退出制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创业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
(十)残疾人员创业,由各级政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资金扶持。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一)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市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十二)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