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部门应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县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上级对口部门和当地安委办备案。县(市)区政府及市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安委办备案。
市、县级部门难以独立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县(市)区人民政府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七条 市级部门拟报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征求市安委办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被督办单位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同级政府(部门)网站或地方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治理期间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发布一次治理进展信息,治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在相同媒体上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第九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情况、治理责任单位、治理时限等治理工作要求和督办人员、职责、方法、频度、验收程序等督办工作要求。
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市安委办备案;县级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当地安委办及上级对口部门备案。
第十条 被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被督办单位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组织实施隐患治理,防范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被督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督办工作,每季度至少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至少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