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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市、县级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第六条 市、县级部门应及时对生产经营单位自查、政府部门监督检查、群众举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分析评估,对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县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上级对口部门和当地安委办备案。县(市)区政府及市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报市安委办备案。

  市、县级部门难以独立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县(市)区人民政府难以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第七条 市级部门拟报省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征求市安委办意见,并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

  第八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向被督办单位出具《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附件1),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同级政府(部门)网站或地方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治理期间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发布一次治理进展信息,治理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在相同媒体上向社会公布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

  第九条 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工作方案,明确隐患情况、治理责任单位、治理时限等治理工作要求和督办人员、职责、方法、频度、验收程序等督办工作要求。

  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市安委办备案;县级部门负责督办的,督办工作方案应报当地安委办及上级对口部门备案。

  第十条 被督办单位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控的第一责任人。被督办单位应组织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组织实施隐患治理,防范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被督办单位要积极配合督办工作,每季度至少向挂牌督办单位报告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至少应当明确如下内容:

  (一)治理目标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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