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进一步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有效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和县(市)区两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是指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对在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内危险性较大、治理难度较高、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重点督促指导,以促进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治理,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部门督促的原则。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相关单位具体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指定挂牌督办的单位有两个以上时,应明确牵头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