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杭州湾慈溪区域滩涂围垦海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杭州湾慈溪区域滩涂围垦区域纳入海域管理范围。为规范和加强杭州湾慈溪区域滩涂围垦海域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科学开发利用滩涂资源的通知》(浙政发〔2005〕34号)精神,现就杭州湾慈溪区域滩涂围垦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加强杭州湾慈溪区域滩涂围垦海域管理
杭州湾慈溪区域海域管理范围自慈溪余姚交界西三闸至慈溪镇海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包括杭州湾新区),海域管理外部界线为宁波嘉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和宁波舟山海域行政区域界线,海域管理内部界线为本通知发布时的现状堤坝线(具体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慈溪市海洋与渔业局和慈溪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确认)。
杭州湾慈溪区域滩涂围垦,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并依法办理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海域使用审批手续。滩涂围垦海域使用权及其形成的土地,由地方政府授权的单位和组织进行申请和管理。滩涂围垦项目中的海塘、河流等公益性公共用海,按照规定进行用海登记。属于农业(建设)围垦的,可以按照区域农业(建设)用海规划管理要求办理。属于养殖围垦的,可以按照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规划管理要求办理。
二、建立健全杭州湾慈溪区域滩涂围垦管理机制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水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滩涂围垦工程建设及其围垦后的海域和土地利用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滩涂围垦项目投资管理工作,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滩涂围垦项目海洋环境影响和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滩涂围垦形成土地利用管理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滩涂围垦工程建设和海塘维护管理等工作。杭州湾新区管委会应当明确海洋管理机构,落实海洋管理人员,切实加强对本区域海洋管理工作。
慈溪市和杭州湾新区应当在每年九月份前提出下一年度围填海计划,纳入宁波市年度围填海计划并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海洋局。滩涂围垦项目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取得海洋与渔业部门出具的项目用海意向咨询意见。在滩涂围垦项目核准前,应当取得海洋部门出具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或者区域用海规划意见。在滩涂围垦项目动工前,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其中区域建设用海在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经国家海洋局批准后可以按规定先进行堤坝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