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未履行防治工作职责,特别是不按要求发布预(警)报,未开展群测群防工作,未按规定及时应急处置,未按规定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以及未采取防治措施等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实行问责,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六)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
《条例》的各类违法行为,对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内擅自从事与防治工作无关的工程建设等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和其他设施;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坚持以防为主,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基础工作
(一)科学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要突出规划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规划、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专项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等各类规划时,应当纳入地质灾害防治的有关内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审批或上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督促建设单位将地质灾害评估、勘查和防治经费纳入项目总预算。各级政府要定期发布地质灾害防治年度方案,将年度防治方案作为实施《规划》的重要手段,精心安排防治任务,认真落实防治措施。同时做好规划和年度方案的信息公开工作。
(二)严格落实 “三同时”制度,努力从源头上防范工程项目地质灾害风险。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新建工程建设或者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要求的各类改扩建工程建设,应当在申请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委托专业资质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遵循“三同时”制度,相应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并且做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参与验收。对配套建设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