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责任,努力形成统一有序运转高效的防治工作体系
(一)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管理格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责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县两级要建立和完善由政府领导任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防治工作。防治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十有县”创建工作的要求,在职能部门设立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科室和地质环境监测站等专业防治机构。市县两级政府要按照
《条例》的要求,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群测群防、巡回检查、编制预案、应急处置、工程治理、移民搬迁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乡镇(街道)建制的管委会要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工作的要求,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灾害点监测人员和相关工作措施。
(二)要明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部门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履行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 织、协调、监督和指导职能,要对相关责任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防治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报,努力提高预报准确率;交通、铁路、建设、旅游、教育、水利、电力等部门要分别组织指导做好各自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和排危除险等工作;防汛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三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
(三)要明确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的责任认定。对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按“谁引发、谁治理”原则,由责任单位或个人组织治理,工程竣工后按
《条例》规定组织验收。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督促、指导所在乡镇(街道)具体落实治理工作,并组织竣工验收。
(四)要健全并严格落实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考核制度。建立起涵盖县(市)区政府、相关责任部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强化防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和奖惩。逐步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防治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