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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
(甬政办发〔2010〕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市地质灾害防治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地质灾害是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突发性和破坏性的自然灾害之一。多年来,在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市的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地质环境比较脆弱,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面积大,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位于山区农村的群众易受地质灾害威胁。当前,我市已掌握的地质灾害点共246处,其中,影响常住人口的共181处,直接威胁4000多人。近几年来,由于受极端异常天气影响,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时有发生;随着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工程建设活动频繁,大量人为活动改变地质环境,加剧了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诱发,工程性地面沉降也成为我市区域地面沉降新的制约因素。同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基础不扎实、专业技术力量缺乏、责任体系不健全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今年我国又相继发生重大地质灾害,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再次给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敲响了警钟。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形势严峻性、防治任务长期性和防治工作艰巨性,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扎实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继续提升防治工作水平和能力,不断增强全社会的防灾意识,以良好的地质环境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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