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区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调整到每人每年一万元。四县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各县自行确定,调整后标准为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调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所增加的资金,除省里拨付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按照1∶1比例进行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