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散发广告、宣传品;
(二)组织展览、问卷调查、咨询、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举办商业展销会、促销会;
(四)设摊经营;
(五)开展募捐活动;
(六)拍摄影视片;
(七)应当由民航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四条 驾驶车辆进入机场的,应当服从民航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机场管理秩序,按照规定的路线、规则行驶或者停放。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机场内擅自占用道路、挖掘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在机场内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挖掘道路的,应当征得民航管理机构同意。
第六十六条 机场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符合统一标准的围墙、围栏以及明显的工程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十)项规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因建设施工损毁民航设施设备的,由民航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六十三条规定的,由民航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