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出租汽车企业取得经营权后,须使用统一的格式文本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驾驶员缴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费。经营者与驾驶员约定采取运营任务承包方式的,应当同时签订统一格式文本的运营任务承包合同,承包费根据本市出租汽车运营承包收费指导标准确定。
7.出租汽车企业取得经营权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驾驶员出资购置车辆或者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一次性卖断或分期卖断、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高额承包费等方式向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否则,一经举报查实除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外,还将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8.出租汽车企业取得经营权后,若出现因违反出租汽车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服务质量考核不达标等问题,被吊销或注销经营资格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9.本次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倒卖和私自转让。出租汽车企业取得经营权后,因其他原因无能力经营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并按照有关政策和程序规定重新配置。
10.对违反本方案相关要求和《大庆市区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合同》有关规定的出租汽车企业,在下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时取消其投标资格。
四、车型选定
按照节能、环保、安全、美观、舒适、适用的原则,通过网上投票和发放问卷等形式广泛征求经营者、从业人员和市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按照得票多少,1.6L和1.8L分别确定三种专用出租车版、双燃料车型。获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在确定的车型中自愿选购。被选中车型的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车辆配置标准和标志设施要求,向中标的出租汽车企业提供车辆(车辆配置标准和标志设施要求由市交通运输局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经营权出让工作的组织领导,统一协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政府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明确分工,妥善处理工作中的有关事宜,确保出让工作顺利进行。
(二)保持社会稳定。政府相关部门要对行业稳定情况高度关注,坚持认真排查,加强提前预防,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对可能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做到提前介入,掌握动态,及时疏导,有效处置,保障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