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让方式
(一)出让数量。
本年度内一次出让200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每个经营权与一辆出租汽车配套使用。
(二)出让期限。
本次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1.6L的为6年,1.8L的为8年,到期后经营权收回。
(三)出让方式。
本次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仅限于大庆市区,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公开招投标方式。
1.招标人为市交通运输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
2.本次出让的200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分为十个标的组,分别为300辆、280辆、260辆、230辆、210辆、190辆、170辆、140辆、120辆、100辆。
3.招标要约以服务质量为主要内容(招标文件另行制定)。
4.招标对象为本市市区内现有的出租汽车企业。
5.招标中如果出现流标或投标人数量不足时,招标文件标准不变,可将招标对象扩大至具备相应资质且有一定资金实力和信誉的国有企业,具体资格由评标委员会确定。
6.依法组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及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
7.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进行打分评标,并向招标人推荐10名中标候选人(按照投标人得分高低排序)。
8.招标人依法确定10名中标人,并按中标人得分由高向低依次出让第一至十标的组。
(四)经营权使用。
本次通过招标出让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有条件使用。
1.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标准为10000元/辆?年,经营权有偿使用费收取期限为获得经营权之日起至2013年4月15日,一次性全额收取。在此期间和2013年4月15日以后如国家或省政府出台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方面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或省政府政策规定执行。
2.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使用。
3.出租汽车企业取得经营权后,应当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合同。
4.出租汽车企业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后,应当在3个月内将车辆投入营运,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投入营运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5.出租汽车企业取得经营权后,须按照公车公营经营模式的要求,全额出资购置符合规定标准的车辆和设施。出租汽车企业中标后,与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签订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合同前,须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进行公示,证明其中标车辆购置款为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资金,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在公示期内对经举报并查实车辆购置款系出租汽车企业向出租汽车司机收取的,取消其经营权,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具体要求在招标要约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