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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明确航政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5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浙航政­­­­­­­- 〔20 〕

申请许可事项

涉航建筑物许可

申请人信息

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

编  号

 

自然人

 

身份号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根据涉航建筑物种类选择)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涉航建筑物种类选择)的规定,现决定准予许可,准予你(单位)依法在 (航道名称)  航道   位置(航道现状或者规划等级为  级)建设    工程,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按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审查意见要求执行;

2.按(设计单位)编制的《 工程平面图图名 (图号  )建设;

3.按(设计单位)编制的《  工程断面图图名  (图号  )建设,不得减少有关通航净空尺度或者埋设深度;

4.建设   吨级船闸(节制闸),闸室有效尺度  ×   米,闸门提升净高  米,门槛水深  米;

5.桥梁、渡槽、管道等跨航道建筑物通航孔净宽范围内设计梁底标高不低于  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米,  高程),净高不小于  米,净宽不小于  (或者一跨过河)

6.跨航道缆线垂弧最低点标高不低于  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米,  高程),塔基基础外边缘距规划岸线距离    米;

7.缆线、管道、隧道等穿航道建筑物在航道范围内的设计顶标高不低于  米,实际或者规划河床最低点标高  米;

8.取排水口伸出岸线  米 ,最高点标高  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米,    高程),影响航道的横向流速不大于  米/秒,回流流速不大于  米/秒;

9.临时跨航道建筑物使用期限  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并按规定要求恢复航道原状;因工程建设尚未竣工等原因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本机关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10.应按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同步设置、维护防撞设施和(桥涵标、桥柱标、桥区标、管线标、示位标、安全警示标) 等航标;

11.(其他要求)   

   

告知:你(单位)应当执行《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和上述所列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请按原审批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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