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向本机关提出的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二款(根据涉航建筑物种类选择)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根据涉航建筑物种类选择)的规定,现决定准予许可,准予你(单位)依法在 (航道名称) 航道 位置(航道现状或者规划等级为 级)建设 工程,但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按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审查意见要求执行;
2.按(设计单位)编制的《 工程平面图图名 》(图号 )建设;
3.按(设计单位)编制的《 工程断面图图名 》(图号 )建设,不得减少有关通航净空尺度或者埋设深度;
4.建设 吨级船闸(节制闸),闸室有效尺度 × 米,闸门提升净高 米,门槛水深 米;
5.桥梁、渡槽、管道等跨航道建筑物通航孔净宽范围内设计梁底标高不低于 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米, 高程),净高不小于 米,净宽不小于 米(或者一跨过河);
6.跨航道缆线垂弧最低点标高不低于 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米, 高程),塔基基础外边缘距规划岸线距离 、 米;
7.缆线、管道、隧道等穿航道建筑物在航道范围内的设计顶标高不低于 米,实际或者规划河床最低点标高 米;
8.取排水口伸出岸线 米 ,最高点标高 米(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米, 高程),影响航道的横向流速不大于 米/秒,回流流速不大于 米/秒;
9.临时跨航道建筑物使用期限 月,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并按规定要求恢复航道原状;因工程建设尚未竣工等原因需要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本机关申请延期,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本机关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10.应按有关法规、规范和规定同步设置、维护防撞设施和(桥涵标、桥柱标、桥区标、管线标、示位标、安全警示标) 等航标;
11.(其他要求) 。
告知:你(单位)应当执行《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和上述所列要求,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单位)需要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请按原审批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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