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检修停航方案和检修时间安排科学合理,同一航道上相邻的过船建筑物检修停航时间一致。
(四)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的条件:
1.设置、移动或者撤除内河专用航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2.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航政行政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一)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书(附件1);
2.项目建设依据(如有);
3.对建筑物选址、水文条件、河床(海床)演变、通航水位、船舶通过能力、通航净空尺度、埋设深度、通航孔布置、安全保障措施、对航道的影响及补救措施等作出说明的设计方案,修建取排水口的设计方案还应包括流量和流速;
4.能反映航道实测水下地形、航道中心线或者规划中心线、安全距离范围内相邻涉航建筑物等要素的工程平面图(正式设计出版图及电子图),能反映设计最高和最低通航水位、航道实际或者规划底高程、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控制点高程的工程断面图(正式设计出版图及电子图);
5.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修建拦航道建筑物、在通行海轮的航道修建跨航道建筑物、在内河航道内修建设有墩台的跨航道建筑物的);
6.与通航条件有关的数模或者物模试验报告及评审意见(必要时);
7.建设单位对施工设施清除方案、影响航道时的补救措施、临时跨航道建筑物使用期限及恢复保障措施等的申明;
8.受影响的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或者协议(必要时);
9.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
(二)断航施工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断航施工许可申请书(附件2);
2.断航施工方案,包括建筑物基本概况、断航起止地点和时间、进度安排、施工主要技术措施及必要的图纸(附电子图);
3.保障通航补救措施,包括保持施工期间航道的原有通过能力所采取的措施,或者落实过船措施、设置驳运设施等补救措施和相应的图纸(附电子图);
4.受影响的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或者协议(必要时);
5.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
(三)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申请书(附件3);
2.运行调度方案,包括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等内容;
3.检修停航方案,包括停航起止时间、进度安排、同一航道上相邻的过船建筑物检修停航时间安排等;
4.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
(四)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需提交的材料:
1.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书(附件4);
2.能反映航道、航道中心线及涉航建筑物或者采砂、打捞、钻探等水上作业区位置的航标平面布置图,航标结构图(附电子图)以及设计说明;
3.桥区水上航标配布设计方案以及专家咨询意见(必要时);
4.建设单位对专用航标和必要的辅助设施维护方案的申明;
5.申请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代理人申请时还需提供委托书)。
(五)申请材料提供要求:
1.报告、方案、图纸类材料应当提供一式二份,并附电子稿;其他材料各1份。
2.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复印件,并由申请人盖章或签名确认与原件一致。
3.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申请材料的审核,申请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对复印件应审核与原件是否一致。
四、涉航建筑物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附件5)
涉航建筑物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及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从涉航建筑物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所列第1至11项中选取填写,并根据实际按序编号,不得擅自改动。其他补充要求可在第11项中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