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关于明确航政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交〔2010〕292号)
各市交通局(委),温州、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管理局:
为规范航政行政许可,根据《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我厅对航政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航政行政许可办理程序
(一)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下同)闸坝等拦航道建筑物,修建桥梁、渡槽、缆线、管道、隧道等跨(穿)航道建筑物,临航道修建引水、排水设施(包括取排水口确需延伸至主航道内,或者内河引水、排水导致主航道横向流速大于每秒零点三米、回流流速大于每秒零点四米的)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其中,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由省港航管理局许可;在其他航道修建的,由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许可。
(二)因工程建设施工等需要修建便桥等临时跨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其中,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由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许可;在其他航道修建的,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许可(未设置县级港航管理机构的,由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下同)。
(三)修建涉航建筑物施工期间确需断航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断航施工许可申请。其中,在规划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内河航道和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修建的,由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许可;在其他航道修建的,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许可。
(四)过船建筑物的运行调度方案和定期检修停航方案,由过船建筑物运行管理单位提出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申请。其中,一级至四级内河航道或者沿海五百吨级以上航道上的,由省港航管理局许可;其他航道上的,由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许可。
(五)在内河航道设置、移动或者撤除专用航标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内河专用航标许可申请,并由县级港航管理机构许可。
(六)修建通航3000吨级海轮以上桥梁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涉航建筑物许可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其他航政行政许可由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直接提出。
(七)省港航管理局受理的相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由省港航管理局书面通知设区的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现场踏勘,并在通知之日起7日内出具审查意见报省港航管理局。
(八)在省地方海事辖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提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申请的,相关许可文件可由港航管理机构一并送达申请人。
二、航政行政许可条件
(一)涉航建筑物许可的条件:
1.修建涉航建筑物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技术规范;
2.涉航建筑物设计方案有关内容符合规定要求,按照《
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附具通航影响专题论证报告。
(二)断航施工许可的条件:
1.断航施工方案合理,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并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2.已采取措施保持施工期间航道的原有通过能力,或者已按要求落实过船措施或者设置驳运设施等补救措施,保持航道畅通。
(三)过船建筑物运行许可的条件:
1.运行调度方案科学合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开放时间符合《
船闸管理办法》要求,充分发挥过船建筑物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