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3届1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备案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备案,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报送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有关材料,并将报送材料存档备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备案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备案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备案应当由市人民政府以规章的形式设定。本市其他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行政备案。
第六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备案:
(一)涉及加强宏观调控、保护生态环境、加强公共管理的事项;
(二)涉及实现公共服务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事项;
(三)涉及加强行业管理、维护经营秩序的事项;
(四)涉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实现行政监督管理的,不得设定行政备案:
(一)在本市已经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方式进行事前行政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