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发〔2010〕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大庆市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东城水库水源地生态保护,保障城市供水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要求,结合东城水库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的开发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设立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国土、卫生、建设、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和开发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东城水库所处地理位置、水文条件、供水量、取水方式和污染源分布等情况,提出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编制《东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东城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为最高水位线200米范围内区域,二级保护区为一级保护区外2000米范围内区域,东城水库生态保护区边界确定应结合东城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周边地形、地标、地物特点,选取具有明显标志的分水岭、公路、输电线、水工建筑物等作为固定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