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庆政办发〔2010〕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精神,进一步全面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
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新形势下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依法采购意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大推进政府采购监管工作力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着力协调和解决政府采购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我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为加强我市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等事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协助分管副市长工作的市长助理及监察、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审计、法制、发改、工信、保密、建设、政府采购等部门主要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处理政府采购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坚持应采尽采,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范围与规模
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应采尽采的原则,对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尤其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使用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对未履行政府采购手续的,集中支付及采购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科学制定市本级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指定品牌和厂家,不得有倾向性。要按照法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对同一采购项目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采购两次以上。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三、严格规范管理程序,进一步完善监管和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