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确定后,市土地交易市场向中标人(竞得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成交确认书》。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可当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外资的,中标人(竞得人)及时向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备案期限另行制定),并在备案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项目公司的,可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受让人主体。
后续事项。出让活动结束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等资料,办理设计方案审批,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相关权证。
②协议出让
申请。意向用地者应向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征询、预审。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核定规划条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向用地者应提交评估结果等文件。
编制协议出让方案。市或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根据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类型、规模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方案,报市或区(县)政府批准。
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拟出让地块市场评估,并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并报市或区(县)政府批准。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市或区(县)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应与意向用地者签订。
公示。《意向书》签订后,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签订出让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后续事项。受让人凭出让合同等资料,办理设计方案审批,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资料,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相关权证。
③划拨
申请及预审批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市或区(县)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应提交评估结果等文件。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审批类型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属审批制的,建设单位应持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意见书及用地申请。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属核准制的,建设单位应直接向有审批权限的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选址意见书及用地申请。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根据投资部门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属备案制的,建设单位应持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等相关材料,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核定规划条件及用地申请。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后,在核定规划条件的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建设单位取得投资部门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制项目为核准批复)后,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
编制供地方案及报批。市或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供地方案,并报有批准权限的市或区(县)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后续事项。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市、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划拨决定书》,凭《划拨决定书》等资料,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环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操作办法和审批要求如下:
编制。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