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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通知

  该环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服务范围。建设工程中涉及质量、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交警、交通、水务、卫生、住房保障房屋管理、档案、绿化市容、民防、防雷竣工验收以及其他特定领域验收事项。

  2.验收方式。建设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管理部门也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全部或者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并联服务。

  3.提供指导。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4.服务流程。建设管理部门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并联实施专业竣工验收。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单位的需求提供咨询服务。

  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采用如下方式进行,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

  (1)网上申请。建设工程具备法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根据建设工程验收需要,网上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市安质监总站、特定地区管委会或者区(县)建设交通委指定的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并联服务。

  (2)现场踏勘。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核对《申请表》内容,3个工作日内确定首次现场踏勘时间,随后组织专业验收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竣工验收申请材料和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预审。

  (3)一口受理。相关专业验收部门现场踏勘后,1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机构反馈同意受理、补正材料或者不予受理的意见。由受理机构根据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反馈的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受理单》或者补正材料的意见。

  (4)现场验收。受理机构向建设单位发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受理单》后,消防、绿化、环保、卫生、交警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并将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其他参与并联验收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论意见反馈受理机构。必要时,也可由受理机构组织会审。

  (5)统一反馈。受理机构汇总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反馈意见,3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

  对符合相关专业验收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受理机构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汇总表》领取审批意见以及相应的批准文件。

  不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在向受理机构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上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

  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直接向专业竣工验收部门提出申请复验,由专业竣工验收部门直接实施验收。

  五、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

  牵头部门职责:负责组织、督促、协调并联审批工作制度的落实;负责牵头项目的审批(审查),对纳入牵头环节行政审批项目、实施审批(审查)的条件、工作流程、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期限、附带收费项目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统一公示;依据便民原则,统一设置受理窗口,统一接收和登记申请;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并联审批部门,转交并联审批部门所需申请材料,向申请人转告并联审批部门的缴费、领证通知;会同并联审批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并联审批部门职责:从实际需要出发,遵循精简、便民的原则,确定所需申请材料及份数;明确并联审批部门内部的审批(审查)权限,设置并联审批工作联系机构,明确联系机构的工作职责,指派专人承办并联审批材料的领取、移送、传递以及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间的工作联络等相关事务;积极协助牵头部门落实并联审批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牵头部门反馈并联审批事项的审批(审查)信息,按时完成同步审批工作,及时发现、反映并主动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改进服务

  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方案的实施细则,调整审批流程和机构职能,落实人员。要公示审批运作流程、操作办法,加强窗口人员并联审批业务培训,提高操作水平。探索开展建设工程网上审批工作。

  部门之间、上下环节之间要主动协调,下一环节牵头部门要将本环节审批流程,以及牵头项目和并联审批项目所需的申请材料、办理期限、收费项目告知书、申请书示范本等送至上一环节牵头部门,由上一环节牵头部门统一提供给建设单位。由区(县)级部门受理、初审的市级审批项目,区(县)级承办部门完成受理、初审后,负责协助申请人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报送到市级相关部门。

  六、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的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实施本方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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