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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0〕4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制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

  根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本市建设工程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

  (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基本目标。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五)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用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完全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取消审批。涉及互为前置审批的,原则上应实行告知承诺。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核、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4个主要环节。

  (三)每个环节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级征询、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核环节由规划土地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该出具审批意见的出具、该备案的备案。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之间协调和上下道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

  (六)加快落实告知承诺制度,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制约。根据《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对符合规划且没有重大公共安全危害的项目,加快推进告知承诺制度。对审批申报和实施建设中不诚信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通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联合查处,列入不诚信名单向社会公布,限制其房地产或设计市场准入。

  三、改革的适用范围

  本方案与本市投资立项管理改革同步实施,主要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建设工程中施行。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实施。

  四、改革的主要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

  该环节重点明确建设用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规划、土地、资金、环保、地质等各项参数。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审批制项目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的申请;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的申请。

  属核准制项目的,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的申请,并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在项目核准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的申请。

  属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核定规划条件、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的申请;在核定规划条件和土地预审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可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审批的申请。

  对同步办理事项,建设单位在同时递交不同事项的申请表时,相同的申请材料(如资质证明材料等)可只提交1份。办理结果可依照法定程序分别作出,也可待同步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分部门、分步骤、同级询、格式化”的原则,市、区(县)招拍挂办公室或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向同级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以及是否参与下一环节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意见。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土地出让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并联审批。但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延长反馈时间。

  取得出让条件后,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公示等事务。程序完备后,组织土地招拍挂出让或协议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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