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我市城市供热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庆政发〔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供热价格,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冬季正常采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城市供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供热价格标准
热价分为居民与非居民两类,其中非居民分为公建、商服。热费暂按建筑面积收取(含税价格):
(一)居民:每采暖期32元/平方米。执收范围:住宅、福利院、权属人自有车库、购买长期使用权的地下停车位等。
(二)非居民:1.公建:每采暖期38元/平方米。执收范围:除居民、商服以外的其他建筑。2.商服:每采暖期48元/平方米。执收范围:商业、饮食业、服务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修理行业的对外营业面积部分及经营性车库等(商服内的独立办公场所、独立仓储面积按公建标准执行)。公建、商服不再收取建筑超高部分的热费。除中直企业内部关联交易价格外,其他一律按该标准执行。
二、供热质量标准
在供暖期限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每天连续24小时不间断供热,保证居民室内温度全天不低于18℃。未经市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三、关于居民热费价格补助问题
(一)为减轻居民供热价格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市政府继续对采暖期具有大庆户籍的居民住宅供热价格给予每平方米3元的临时补助,直接补给个人。具体办法:每户最高补助100平方米,不足1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房屋面积补助;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助,由个人承担。
(二)此项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由市、区两级财政负担。
(三)补助的具体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办法由市城管委组织制定。
(四)已享受热费救助的居民,按实际居住面积减去已享受的热费救助面积,差额部分再按每平方米3元给予补助,实际居住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补助,由个人承担。
(五)下列人员不享受本次市政府供热价格临时补助:
1.热费实行关联交易的中直企业职工;
2.其他未实行关联交易的中、省直企业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