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0〕1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旅游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发展旅游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提出全市旅游行业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旅游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工作;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组织推进并监测旅游经济运行。
(二)负责拟订全市旅游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设计开发;指导全市旅游度假区、旅游景区(点)建设;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和信息咨询工作;指导县(区)旅游业的发展。
(三)会同市财政部门编制旅游发展资金投资计划;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研究旅游投资导向和重要财经问题。
(四)负责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重要旅游促销活动;分析旅游市场动态并提出宣传促销对策;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
(五)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负责审核全市旅行社设立及旅行社分社、门市部备案申请工作;指导旅游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各类国家标准,负责处理旅游服务质量投诉。
(六)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教育培训,指导旅游行业岗位资格考试认证、人才交流和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旅游行业协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