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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我省有关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对我省有关非营利组织财务报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快海南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10]37号)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建立社会经济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中介鉴证职能作用,提高年度会计报表质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国际旅游岛建设,经研究,从2010年度起,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大中专院校以及各学会、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非营利组织”)的财务报表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审计的非营利组织范围

  (一)使用财政拨款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公立医院及医疗卫生机构;

  (二)使用财政拨款的大中专院校;

  (三)各类学会等学术团体、基金会。

  二、承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一)经省级财政部门批准,持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执业证书与营业执照该年度年检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二)承办合并账面资产总额或年度业务收入超过5亿元的非营利组织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会计师人数20名以上;

  2.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三)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充分考虑本所规模、注册会计师及助理人员实际情况,承接与本所执业能力相适合的审计业务,不得超越本所实际业务承受能力接受审计工作委托。

  三、年度报表审计内容

  年度部门决算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一)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主表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总表、收入支出决算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支出决算明细表、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项目支出决算明细表、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行政事业类项目收入支出决算表、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决算表、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决算表、资产负债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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