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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湖北省新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0〕1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要求和我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经各地上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省人民政府同意新增武汉市江岸区等30个县(市、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等3个开发区为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现将新增试点地区名单予以公布,请各地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湖北省新增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地区名单

  一、新增试点县(市、区)名单(30个)

  武汉市:江岸区、汉阳区、青山区

  黄石市:阳新县

  襄樊市:枣阳市、襄阳区、南漳县

  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

  宜昌市:当阳市、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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