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少数民族民俗风情旅游区建设。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发挥民族地区的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建设一批有特色的民族文化旅游景区。各有关部门在安排基础设施项目时,要向民族地区旅游景区的开发和配套设施建设倾斜。
(八)促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把握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特点和规律,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建设一批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支持在民族地区发展少数民族文化演艺产业、动漫产业、影视产业,打造少数民族旅游、工艺、饮食产业群,培育少数民族文化产业骨干企业。在民族文化旅游景区建设一批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土家乐”、“苗家乐”,在全省市州一级城市建立一批反映穆斯林文化的清真三食网点。支持散居少数民族地区发展各具特色的少数民族文化产业。
(九)大力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创新。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力度。促进现代技术和手段在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中的应用,鼓励具有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文化作品创作,提高少数民族文化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省级各级各类文化奖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获奖应占合理比重。
(十)加强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着力培养一大批艺术拔尖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较高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队伍。积极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对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传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十一)加大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力度。认真落实国家制定的有关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的政策,结合湖北实际,制定扶持少数民族公益性文化事业以及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等方面的特殊优惠政策。从2010年起,按少数民族总人口人均2元的标准设立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恩施州、宜昌市和民族自治县(市)、辖民族乡的县(市)也应设立本级少数民族文化发展专项资金。
(十二)设立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自2011年起,省政府设立湖北省少数民族文化政府奖,对全省杰出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和优秀的民族文艺作品创作者、表演者进行奖励。每四年开展一次评选活动。
(十三)切实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领导,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业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共同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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