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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十七)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十八)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已有涉农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农村“新网工程”资金和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等,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允许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及其改制后剩余资产以更名形式过户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十九)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由省财政厅牵头,省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参加,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省供销社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的连带担保债务,各地不采取强制手段查封资产。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对供销合作社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安置困难企业职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抓紧落实《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尽快出台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企业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户籍、组织关系等划转其本人所在社区统一管理。

  (二十)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培养和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增强供销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能力。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推动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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