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探索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创办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消费、信贷、担保、保险等专业合作组织。
(十四)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依托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组建行业协会。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推进围绕骨干农产品建立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的农产品协会。推进供销社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搞好信息、培训、维权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中药材、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领域,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作用。
(十五)加快推进社有企业发展壮大。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中药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鼓励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等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对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有关政策列入当地农业产业化整体规划和龙头企业名单,在项目开发以及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资金、市场建设资金、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特色农产品基地所需经费,在农业优势板块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贷款担保公司,开展经纪代理、典当担保、股权质押等服务。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和支持
(十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建立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力量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把供销合作社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纳入当地农村经济总体工作,把为农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已经明确适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项目等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除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