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积极开展农产品购销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承担边销茶、农副产品等储备和经营任务。支持有条件的社有骨干龙头企业承担专项市场调控任务。鼓励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电子商务、期货交易、股权交易等新型农产品交易方式。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基地”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积极发展订单农业。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加强农超对接。
(十)积极开展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引导广大农民运用市场信息指导生产。依托省棉花协会,建立和完善全省棉花信息预警机制。充分发挥省农资协会作用,加强全省农资市场信息监测点建设。财政和农业等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农资龙头企业开展农资科技服务,兴办“庄稼医院”,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和科学用药,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棉花、水稻、生猪等涉农保险代理业务,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民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四、加快建设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十一)加强基层社建设。按照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推进基层社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基层社。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造的基层社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注册。凡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创办和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及由供销合作社参办和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推进与农民建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二)加强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建设。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全面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健全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积极吸引和接纳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类涉农企业、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健全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履行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是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未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尽快纳入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持供销合作社机构稳定。各级政府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进一步完善省棉花产业化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供销社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加快推进全省棉花产业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