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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2010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6日)修正

南宁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条例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镇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包括教育教学用地、运动场地、学生生活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勤工俭学(含校办产业)用地和劳动实习基地,均受本条例保护。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中小学、幼儿园用地的保护进行监督。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用地的保护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把中小学、幼儿园的基本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做到合理布局,符合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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