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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杭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在杭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具体操作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医[2010]341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在杭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 市委 [2010]13 号 ) 、《关于推进在杭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 杭政办函 [2010]340号 ) 的精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在杭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以用人单位形式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
  二、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应向营业执照登记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时,应当同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参保手续。本通知实施前,已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参加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社会保险登记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体工商户首次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 杭州市区有效期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 当年度营业税或增值税完税凭证或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
  四、个体工商户注销或变更的,应当自注销或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登记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或变更手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内仍未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停止该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
  五、个体工商户雇工用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登记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新增个体工商户雇工参保时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备案证明。
  六、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 ( 杭劳社险 [2005]197号 ) 的规定,向社会保险登记地的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
  七、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一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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