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听证代理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听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理词、听证单位最后处理文书。
(九)代书、调查取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代书、调查取证代理服务,承办人应提供询问笔录、代书文书(当事人签名)、调查资料。
(十)司法鉴定、公证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司法鉴定、公证服务,承办人(单位)应提供司法鉴定、公证文书。
(十一)终止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案件需要终止的,由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作为结案依据,并附终止理由。
以其他方式结案需提供的结案依据由指派案件的法律援助机构确定。
以上文书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应有相关单位的印签或个人的签名,辩护词、代理词由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盖章。
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承办人进一步提供其他办案材料。
第十一条 承办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案件卷宗及结案报告并附结案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核后,按照本细则相关标准确定具体的补助金额,从法律援助经费中支付。以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不予发放:
(一)提交的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
(二)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三)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的;
(四)因承办人过失给受援人造成利益损失的;
(五)私自收取、索要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因违法办案被受援人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违反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及法律咨询费支出按照审批程序,由法律援助机构业务经办人填制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单(附件一)和法律援助咨询补贴发放单(附件二),交法律援助机构负责人进行业务核查,报司法局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发放单为两联单,第一联粘贴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表(附件三)后归档,第二联及法律援助咨询补贴发放单交财务作为补贴发放依据。
第十三条 具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管理)身份的人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享受案件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