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司〔2010〕113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
《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本《细则》施行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杭州市法律援助经费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加强对法律援助经费的监督,保障我市法律援助事业顺利发展,根据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
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
杭州市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法律援助经费,是指通过财政年度预算、转移支付资金以及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取得,专门用于支付提供法律咨询、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人员补贴的费用。
第三条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机构管理使用,应当专款专用。
第四条 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应从有利于案件处理、节约经费、降低成本角度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案件补贴实行“谁受理、谁指派、谁发放”的原则。在本市范围内,不受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所在行政区域限制。
第五条 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服务,每案补贴1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200元;
3、审判阶段为被害人提供刑事代理服务,每案补贴1200元;
4、审判阶段(一审、二审、再审)为被告人提供刑事辩护服务,每案补贴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