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卫发〔2011〕6号)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全省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0〕314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单位也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2011年1月15日前报杭州市卫生局治贿办。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杭州市卫生系统治理医药回扣
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
为巩固我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切实增强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进一步树立卫生系统廉洁从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意见》(杭卫发〔2010〕160号)要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增强医疗卫生行业从业人员的廉洁从业意识,依法严肃查处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案件,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医药回扣现象反弹和蔓延的势头,促进卫生改革和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教育医疗卫生行业的从业人员坚决抵制医药购销领域的医药回扣行为,营造崇廉尚洁的浓厚氛围,强化“德技双馨”的职业追求。结合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三、自查重点
(一)重点行为。一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或回扣的行为;二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三是医疗机构或其内部科室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私设小金库的行为;四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