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由立案调查单位负责凭处罚决定书按照信用记分标准对被处罚单位进行扣分及确认工作。
第十七条 为确保信用信息具有较强的及时性及公开性,各成员单位应在采集到信用信息的当日完成记录入库工作。
第十八条 为保持需记录信息与实际记录信息的一致性,方便各成员单位对当月本单位信用记录信息进行查漏补缺,各成员单位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对当月记录信息进行核对自查,并将自查材料报诚信办。
第十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按"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第五章 限制信息加、解锁操作
第二十条 限制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因资质有效期到期、进杭建筑业企业因备案时间到期、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因入围、中标等原因及因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文件内容,需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建设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市场活动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因资质有效期到期、进杭建筑业企业因备案时间到期、建筑业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因入围、中标等原因而产生的限制信息由信用网系统自动进行加/解锁。
因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文件内容而产生的限制信息由网站管理员根据省住建厅网站上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员提供的联系单,对相关建设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加锁,此限制信息的解锁由信用网系统自动处理。若限制信息涉及劳务分包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各成员单位在提交联系单的同时抄送给市建管站,由其予以落实。
需对被行政处罚(不含简易行政处罚)的企业进行限制的,由立案调查部门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出具联系单。
为便于网站管理员准确加锁,联系单应于限制期起点日期前提供。
因信用网覆盖地域、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范围限制,造成网站管理员不能加锁的,由网站管理员反馈相关情况至提供联系单的成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限制信息的公正性和时效性,网站管理员应在收到联系单的当日,根据联系单上明确对建设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的限制起止时间进行加、解锁。
第六章 异常信息处理操作
第二十三条 异常信息,是指信用网操作过程中因误操作、网络延迟或特殊情况等原因出现的无法由成员单位自行处理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