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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建设信用网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一条 身份信息审核采用实名制,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操作。
  第十二条 本地建筑业类企业及其注册类人员和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入库、变更审核,分别由各区(管委会)建设局、市造价投资办负责初审,由市场处负责终审;外地进杭建筑业企业及其注册类人员的入库、变更审核,由市建管站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的入库、变更审核,由工程处委托市建筑业协会负责;外地进杭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的入库、变更审核,由工程处委托市建管站负责;本市检测类企业的入库、变更审核,由工程处委托市检测协会负责;外地进杭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的入库、变更审核,分别由市招标办、市造价投资办负责初审,由市场处负责终审;建筑、市政类代建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入库、变更审核,由市场处负责;房产开发企业的入库、变更审核,由房开处负责;勘察、设计企业的入库、变更审核,由设计处负责。
  身份信息审核涉及从业人员在"三大市场"之间的工作调动,由从业人员调入企业的管理处室进行从业人员调动操作。
  第十三条 为确保身份信息入库、变更的及时性,以便建设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顺利在杭开展业务,各成员单位应在受理企业书面资料齐全并发起网上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信息的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身份信息的审核按"谁审核(初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

第四章 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操作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是指建设行业企业的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及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认定和记分标准,按职责分工,对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记录。
  上级有关党委或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表彰等良好信用信息,由业务对口的成员单位收集并填写联系单后交诚信办上网加分。市建委、各区(管委会)建设局及各管理机构通报表彰等良好信用信息,由发文单位(部门)上网加分。其他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上传,诚信办审核后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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