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与拆解处理旧家电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贮存、拆解、处理的相关设施和设备;
4、对不能深度处理的旧家电及其拆解产物应具有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
5、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记录、查验旧家电拆解处理数据的能力;
6、建立旧家电回收情况登记制度,包括每批旧家电来源、类型、数量、接收时间、拆解处理时间、贮存地点等及去向;拆解处理过程中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记录或委托监测报告。保存各类原始凭证备查。
7、近三年内未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相关处罚。
第四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当建立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1、跟踪记录旧家电在处理企业内部运转的整个流程,确保能够掌握任何时候旧家电的接收的种类、数量、时间、贮存量和地点,拆解处理数量、时间和方式等情况;
2、跟踪记录废旧家电在处理企业内部整个运转流程中,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实施情况;
3、旧家电处理情况的记录要求分解落实到处理企业内部的运输、贮存(或物流)、拆解处理和安全环保等相关部门,各项记录应由相关经办人签字;
4、采用信息软件管理数据信息系统。
第五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在厂内显著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开每日旧家电的接收、拆解处理和贮存情况。并于每月的10日前向所在地市环保部门报送上月度以旧换新废旧家电的拆解处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第六条 拆解处理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和标准规范的要求拆解处理废旧家电,并在接收旧家电后30个工作日内拆解处理完毕;拆解处理产生的各类污染物排放要达到相关排放标准,不具备深度处理能力的企业应将拆解产物交由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处理,防止拆解产物无序利用造成环境污染,拆解产物应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
如遇特殊情况3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拆解处理,3个月内无法将拆解产物处理完毕,应及时向省环保厅报告。
第七条 拆解处理设施、贮存设施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工作时,处理企业应当即时向所在地市环保部门上报;计量设备及监控设备应当每日确认是否运转正常,如不能正常工作超过1小时,应当即时上报所在地市环保部门。
日常环境监测数据异常或发生污染事故时,处理企业应当即时报告所在地市环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