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环发[2010]441号 2010年12月31日)
各市环保局: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发[2009]73号)精神,现将山西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环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山西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的环境管理,防止家电以旧换新回收的废旧家电流入二手市场和拆解处理过程的“二次污染”,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印发<
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商商贸发[2010]23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加强废旧家电拆解处理环境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发[2009]73号),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是指由省政府确定的,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期间,对中标回收企业收购的废旧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等五类家电进行拆解处理的企业。
第三条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处理企业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据《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2、有不低于20名经过培训、具有专业能力的拆解人员以及3名相关环境、质量、安全等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