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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应用的通知
(晋环发[2010]424号 2010年12月17日)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是提升环保监管水平、巩固污染减排成果的重要抓手。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自2009年10月正式投运以来,已经开始在实时监管排污企业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核查、排污费征收核定、火电厂脱硫电价核定、超标超量行政执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走在全国前列,其经验和做法得到环保部的充分肯定。结合“十二五”环保工作的需要,为进一步推进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管理中的建设应用,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闸门”作用,严守环保准入底线,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在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上落实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
  1、将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各级环保部门在环评批复文件中要明确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内容。涉及建设10吨/小时以上锅炉及同规模废气量的其他排气筒、设置日排水量100吨以上排污口等建设项目,必须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2、将自动监控设施验收联网作为建设项目试生产及“三同时”环保验收的必备条件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环保治理设施组成部分,在建设期间应进行环境监理。
  (2)自动监控设施投产前并未安装联网,环保部门不予批复试生产。
  (3)自动监控设施未验收联网,环保部门不予批复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在总量控制和管理上落实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应用
  1、各级环保部门要将经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作为环境统计、重点企业污染减排核算、排污许可证发放和持证监管、火电厂脱硫脱硝设施有效运转率和效率核定等总量管理的重要依据。
  2、凡自动监控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以及不能正常联网运行的重点排污企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发放排污许可证。
  3、将经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作为排污许可证持证监管依据,建立排污总量预警和超量处罚机制。
  4、火电厂未按要求正常联网运行的,视为脱硫、脱硝设施不正常运行。

  三、在排污费征收和排污权交易上落实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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