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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晋环发[2010]423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企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确保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的排放标准,我厅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制定了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各市在对煤炭、钢铁、电力、焦化、水泥、化肥行业的企业进行环境管理时参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西省重点行业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污染防治,为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部门进行管理提供行为规定。

  本规定,以企业生产达到现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前提。今后国家和地方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企业应采用与之相适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国家、省列入淘汰名录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不适用本规定。
  2.具体规定
 
 2.1工业企业应建立以企业法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目标和责任落实到各防污治污部位、各工作岗位,能够持续运行和不断改进的环境管理体系。
  2.2工业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制定本企业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并纳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以及考核奖惩等企业管理制度总框架中。
  2.3 工业企业环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适应本企业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的需要。环保专职机构的主要岗位人员应具备从事对钢铁企业进行环境管理及监测的能力和水平。
  2.4 工业企业应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方可实施和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环保部门批准,项目方可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生产。项目建设应执行环境监理制度。
  2.5工业企业应实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持续进行清洁生产审核,不断通过改进工艺、提高对含铁粉尘、工业废水、余热余能回收和综合利用水平,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2.6工业企业上市融资,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环保核查,上市后要不断提高环保水平,定期检查环保情况,如实上报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予以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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