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10〕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濮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
濮阳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 号)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 号),结合濮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工作的意义和目的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据法律修改和废止的情况,及时对各级、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既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对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全面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使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协调的要求,为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和工作任务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各级、各部门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工作任务是围绕确保2010 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存在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等突出问题。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研究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范性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二是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三是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抵触、明显不协调的。清理工作结束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政府拟对 2005 年1 月1 日前制发的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市政府各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确需保留的,应当提出保留的理由和依据,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