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一级环保部门对下一级环保部门进行考核,即省环保厅对各市环保局进行考核、各市环保局对所属各县(市区)环保局进行考核;
2、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分别对有关排污单位进行考核。省环保厅负责对国控和省控排污单位以及省属和中央直属企业进行考核,各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其他排污单位进行考核。
(一)考核程序
1、自查
各市环保局组织自查,向省环保厅报送本市辖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自查报告。各县(市区)环保部门组织自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县辖区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自查报告。《各市县减排监测体系考核指标》见附件1。
排污单位进行自查,向省或市环保部门上报自查情况。《排污单位减排监测体系考核(自查)表》见附件2。
2、现场考核
省环保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进行现场检查,并据此对各市上报的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自查报告进行审核。各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人员对所属各县(市区)进行现场检查,并据此对所属各县(市区)上报的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自查报告进行审核。
省环保厅对国控和省控排单污位以及省属和中央直属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各市环保局对其他排污单位进行现场考核。
3、专家审核
为提升监测体系考核工作的技术支撑能力,省市环保部门要成立专家组,负责考核的技术工作,专家组成员将参与现场核查和结果审核工作。
(二)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包括: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档资料、现场核查和考评监测机构(化验室)出具的监测报告等方式。
四、考核时间
1、省环保厅每年对各市进行一次考核,各市每年至少对所属各县(市区)进行一次考核。
各市要于每年11月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省环保厅将于每年11月至12月对各市进行考核。各市对所属各县(市区)的考核时间自行确定。
2、省和市环保部门每两年分别对排污单位进行一次考核。
省环保厅对国控和省控排污单位以及省属和中央直属企业的考核从2011年开始,考核分期分批进行,各排污单位要在接到本通知一个月内完成自查,并将《排污单位减排监测体系考核(自查)表》上报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
各市环保局对其他排污单位的考核也从2011年开始,具体时间由各市确定。各市要将考核结果及时上报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
五、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