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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的通知
(晋环函[2010]1486号 2010年12月7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企业: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是落实总量减排责任、实现减排目标、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基础和制度保障。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和国家环境保护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的要求,山西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目的
  各市县(市区)和各排污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加投入,完善装备,努力实现“十二五”监测体系建设目标。要高度重视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做到减排监测体系考核与总量减排考核的任务一起下达、责任一起明确、经费一起到位,确保考核工作见到实效。要通过考核切实推动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发挥环境监测在总量减排以及整个环境管理中的先行和引领作用。
  二、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1、减排监测体系计划制定和实施情况;2、监测体系经费保障情况;3、监测设备建设和运行情况;4、监测机构监测资质取得和计量认证通过及监测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5、监测业务水平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情况;6、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施情况、监督性监测报告编制情况及监测质量保证和控制开展情况;7、污染源自动控制系统安装并通过验收情况、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情况和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情况;8、排污单位环境监测能力和开展自测及委托监测情况; 9、排污单位针对监测结果的持续改进情况;10、监测工作在总量减排和整个环境管理中发挥先行和引领作用的情况等.
  环保部门每年要根据监测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进行考核,并确定通过考核的基本要求。
  三、考核程序和方式
  我省环保部门对减排监测体系实施联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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