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建房字〔2010〕49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房管局: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根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山西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晋建房字〔2001〕42号),现就房地产开发资质申报和审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
(一)申报材料
1、申报一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房[2009]101号)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2、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和资质延续的,应当按照《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目录及要求》(见附件)准备相关材料。
3、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清晰、有效、规范,明确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中注明,不同意的,应说明原因。
(二)申报程序
1、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应当在原资质满一年后逐级晋升。
2、申报一级资质和一级资质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我厅提出申请(以申报日期为准,下同),申报二级及以下资质和资质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我厅提出申请。
3、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初审工作,及时上报我厅。
二、资质审查
(一)业绩审查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审查:
(1)申请核定四级资质,企业应当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申请暂定资质延长,企业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内取得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或国有土地使用证(合同)。
(3)申请资质延续,企业开发业绩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二级:资质有效期内累计竣工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相当于此的投资额,上一年度施工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完成相当于此的投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