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落实责任。秸秆禁烧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为本辖区内秸秆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秸秆禁烧工作负总责,县(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秸秆禁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区)长、副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市派秸秆禁烧工作督导组要分包县(区)的禁烧督导工作。各级政府要把秸秆禁烧工作列入专项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把工作目标和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乡、镇、办、管区和村组,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严防死守,不留死角,确保不发生秸秆焚烧现象。
(三)严格工作奖惩。对发生秸秆焚烧的要采取行政和经济手段并用的措施,从严查处,对工作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1.对县(区)的处罚。
发生三起以上焚烧秸秆的,由新闻媒体对所在县(区)进行公开曝光,分管副县(区)长作出书面检查,并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五起以上焚烧秸秆的,由新闻媒体对所在县(区)进行公开曝光,对县(区)长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副县(区)长的领导责任。
2.对乡(镇、办)的处罚。
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发生第一起焚烧秸秆的,由县(区)禁烧办对所在乡(镇、办)予以书面警告,在全县(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报市禁烧办备案。
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发生第二起焚烧秸秆的,由市禁烧办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取消当年涉农评先资格。在一个乡(镇、办)范围内,凡发生较重焚烧秸秆事件的,依据有关规定,启动行政问责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从严追究乡(镇、办)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相应政纪处分。发生1-2 起为一般情节、3-4 起为较重情节、5 起以上为严重情节。
3.奖励。
对在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中成绩突出,经考核评定为先进县(区)、乡(镇、办)及个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对过失或故意焚烧秸秆引起火灾并造成农林作物等经济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个人,按照《治安处罚法》、《
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处10 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