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濮阳市2010年度农业水费征缴工作意见的通知
(濮政〔2010〕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利局制定的《濮阳市 2010 年度农业水费征缴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濮阳市 2010 年度农业水费征缴工作意见
(濮阳市水利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五日)
为切实做好农业水费征缴工作,确保我市2010 年度农业水费及时征收到位,促进引黄灌溉补源事业的良性发展,特制定以下工作意见:
一、农业水费征缴依据和标准
根据河南省物价局、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我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豫价费字〔1997〕第091 号)的规定和市物价局核定的农业水费征缴标准,按照农业生产年度实际引黄水量确定年度农业水费征缴任务,经市农监管理部门审核后执行。
(一)农业用水水费。按用水量计收的,粮食作物每立方米收费4 分;按基本水费加用水量计收的,基本水费以灌区有效面积计算,每亩每年收费4.5 元,另加实际用水量水费,每立方米收费2.6 分。
市管三条濮清南引黄灌溉补源工程,自总干渠进入各受益县(区)渠首闸为计量点,按水量计收水费。
(二)乡(镇)、村水利工程群管组织收取的斗农渠管理费。原则上由乡(镇)水利站按上述水费的20%计收。专款用于斗农渠的维修管理费用支出。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加收其他费用。
二、农业水费征缴任务及完成时间
(一)市管工程 2010 年度水费征缴任务。2009 年4 月1 日至2010 年3 月31 日,市引黄工程管理处管辖的三条濮清南引黄补源工程累计引黄供水29127.40 万立方米,应计收水量水费1165.096 万元,其中市收水量水费777.701 万元,返还有关县(区)387.395 万元。
(二)县管工程2010 年度应征水费。水费征缴数额由各有关县(区)政府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审批,县(区)农监管理部门要对县(区)征缴水费全程参与测算、审核和监管,水费征缴工作由市统一布置、统一安排,县(区)具体组织实施。
(三)完成水费征缴任务的时间。2010 年度全市农业水费统一收缴时间为9 月15 日-9 月30 日,各县(区)、各乡(镇)务必于9 月30 日前完成征缴任务。市管工程效益区内有关县(区)要按规定将应交市水费全部上缴市财政水费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