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阜政办〔2010〕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理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负担,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镇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参保居民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治疗的费用,医保基金报销比例分别为60%、70%、75%和80%。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按35%兜底结算。
2.参保居民生育住院分娩定额补助标准为:顺产1000元、破宫产2000元,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定额补助标准的据实报销。
3.对未在参保时间内参保的新生婴儿,凭出生证明和户籍证明到所在社区参保缴费,从出生当月享受医保待遇。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需外转就医的,办理相关外转治疗手续,转往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行支付15%后,剩余部分按我市同级别医院报销比例结算报销;未办理外转治疗手续,转往非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属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符合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个人先自行支付35%后,剩余部分按我市同级别医疗机构比例结算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