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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水资源条例


  自治县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参加防汛抗旱的义务。在防汛抗旱期间,所有水资源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调度,防汛抗旱经费由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分担。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不断改善生态环境;在主要水源地设立公益林涵养水源,保护水源和防止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条 自治县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或者使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水资源费、水费。

  农户生产生活、畜禽饮用取水,抗旱临时取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免办取水许可证。

  第十一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乡(镇)水务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水事管理与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林业、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水资源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水库、堤坝、引水工程等划定保护和管理范围,并设立标志。

  第十四条 在川河、者干河、菊河等主要流域以及中型以上水库保护区域内,建设或者扩建涉水工程,应当经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在其他河道、山涧、湖泊、水库、引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或者扩建涉水工程,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对已建水工程,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户合作组织、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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