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站权属单位应当协助自治县人民政府帮助水库保护区内群众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周边村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防治库区污染。
第八条 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库内航道、设置航标,定期检验船舶,并对营运业主和船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那兰水库管理局,隶属于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条例;
(二)协助实施水库防洪调度规程和防汛应急预案;
(三)协助做好库区内航运、水产养殖、水质保护、水土保持和旅游开发等工作;
(四)负责水库的保护管理;
(五)协助调处水库内因航运、养殖等引起的纠纷;
(六)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开发利用水库资源。在保护管理范围内从事航运、水产养殖、兴建旅游服务设施或者架设索道、电线,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的,有关部门在审批许可时,应当征求水库保护管理局的意见。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流入水库的沟河倾倒生产生活垃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移动或者损毁界桩、告示牌、水文观测等设施;
(三)盗伐、滥伐林木;
(四)放火烧荒、毁坏植被;
(五)采砂、采石、采矿。
第十二条 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生产生活垃圾;
(二)排放船舶废油等有毒有害物质;
(三)炸鱼、毒鱼、电鱼及使用禁用渔具捕捞水生物;
(四)爆破、建房、开垦。
第十三条 在水库大坝上游300米的范围内禁止行船、游泳、捕捞、网箱养殖和漂放物体;水库大坝下游200米的行洪河道范围内禁止捕捞水生物、采砂、游览、设障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