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那兰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2010年1月14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5月24日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那兰水库(以下简称水库)的保护管理,确保水库安全,发挥水库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水库是以发电为主的水电枢纽工程。水库的保护管理坚持保障发电、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统筹兼顾、综合防治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三条 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分为管理区和保护区。
管理区:水库黄海高程428米以内的区域。
保护区:管理区以外,水库大坝至藤条江与茨通坝河交汇处,水库两岸面山黄海高程478米以内的区域。藤条江与茨通坝河交汇处以上的干、支流两岸面山黄海高程458米以内的区域。
保护管理范围界线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桩、标示,予以公告。
第四条 在水库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的义务,对破坏水库工程设施、污染水体等违法行为都有制止、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库的保护管理,支持水库电站的正常营运。电站权属单位应当协助做好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并提供水库的保护管理费用。
自治县的水利、农业、林业、交通运输、环保、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库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保护区水土保持规划,扶持当地群众退耕还林,发展以经济林为主的林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