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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公路出入口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不得超过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承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车辆行驶,应当事先向自治州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其监督下通行,并承担对公路、桥梁、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费用;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跨越、穿越公路新建和改建设施的,应当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符合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 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将公路设施损坏情况及时告知当地公路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工,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赔偿损失,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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